江苏政协委员为小微企业“鸣不平”

呼吁大中型企业勿“以大欺小”

2019年01月16日08:17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日前,在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盐城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吕拔生说,目前,小微企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持续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在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发展指导的同时,也需要大中型企业以诚相待积极扶持实现发展共赢,大中型企业在发展中不能“以大欺小”。

  吕拔生认为,小微企业是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鼓励民间投资的重要载体,更是接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小微企业虽然主要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但很具活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现实企业发展生态中,处于生产链上游的大中型企业或终端产品企业凭借规模地位垄断定价,侵损处于下游的小微企业利益。吕拔生说,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订立合同时,大中型企业提出对自身有利对小微企业不利的霸王条款,小微企业由于怕失去订单只有被迫接受。

  二是大中型企业占用小微企业的资金。小微企业向大中型企业供货时大多是按批次结算,合同结账周期长,且大中型企业很少按合同及时结算支付货款,始终长时间占用小微企业一定量的资金。有的小微企业被占用的资金超过全年的供货开票销售收入,有的大中型企业平时拖欠货款,到年终才能支付一部分,而小微企业由于怕失去订单只能妥协接受。

  三是大中型企业在支付货款时往往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要支付方式,造成小微企业财务成本上升。银行承兑汇票以三个月或六个月为期限,到期后才能入账使用。小微企业拿到银行承兑汇票只能贴现,贴现时要承担3%-5%左右的贴息。小微企业的利润率进一步被压缩甚至亏损。

  为积极扶持小微企业茁壮成长,进一步促进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共赢,吕拔生建议:第一,大中型企业是从小微企业成长而来的,对小微企业存在的上述困扰应感同身受。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大中型企业的支持,同样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小微企业的支撑。大中型企业要树立与小微企业合作共赢的理念,平等对待小微企业,树立支持小微企业的成长就是促进自身成长的理念,在订立合同时,大中型企业不仅要把对自身有利、而且也要把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条款列入其中,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大中型企业不能利用行业地位和产品定价权的优势而爽约,要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大中型企业应及时结算占用小微企业的资金。大中型企业要与小微企业共同确定货款结算办法,高效调配资金,合规合理确定应付款项的账期,及时结算支付资金,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否则应承担违约金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大中型企业在支付给小微企业货款时要减少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本身就不大,如果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就要承担贴息的费用,利润空间就会进一步被压缩,不利于小微企业的茁壮成长。

  第四,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引导大中型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工作。对于应付货款(暂存款)长期不入账或账面余额长期高于财会准则的大中型企业,财税统计、审计部门要及时提醒予以纠正。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调解、仲裁和处罚。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共赢的典型进行广泛报道和表彰。要积极探索财税制度改革,大中型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应当平等享受。金融机构要推进金融创新,建立与小微企业状况特点相适应的金融扶持体系,控制利息上浮,降低担保再担保费率,增加财政贴息补助,杜绝表外(保证金、承兑等)违规行为。加快建设多层次融资体系,不断扩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的茁壮成长。

  

 

(责任编辑 程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