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建议消费者要做“四种人”

2019年03月15日13:26来源:中华工商网

  

   

   

  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为消费者提出四点购物建议。

  购物消费要做“明白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权以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等权利,消费者应该明白和了解自己享有的消费权利。尤其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应充分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特殊规定除外)。留意权威部门发布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对已经公示的不合格商品需谨慎购买。

  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要做“懂行人”

  应主动查看产品及其包装上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具有3C认证标志、警示标志、说明书、合格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名厂址、以及产品所属的安全类别等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特别是要全面了解商家关于商品“三包”的条件、期限、兑现措施等内容。选择售后服务好的商品,可以从维修时间,维修成本,服务态度等各个方面衡量各品牌的售后服务水平。此外,消费者应熟悉商品知识,善辨假冒伪劣。要认真查看商标标识以及商品包装等内容,假冒伪劣商品往往采用与名优商品相仿或相近的名号或包装,应仔细辨别,谨防鱼目混珠。

  购物之后要做“细心人”

  很多消费者在消费过后不索要票据,也有的不注重保存消费证据。然而,当权益受到了侵害,要向经营者讨个说法时,就常常因没有真凭实据而导致维权失败。所以,保存消费证据异常重要。应细心保留的证据主要有购物票据、发票、服务合同或单据、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保修期限证明、商家承诺、安全警示标志、包装箱等材料。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有涉嫌安全质量问题、假冒伪劣商品,应尽快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权益受损敢做“较真人”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孙永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