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鼓励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这项从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的政策从更大力度激发民间投资、增强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升级、营造一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四个部分,为黑龙江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民营经济发展路线图。
在激发民间投资层面,政策提出,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黑龙江省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黑龙江省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推进。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共同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为增强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政策提出,强化财税政策保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强化融资支持,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专项"信易贷"产品。同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将民营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政策还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运用公司债、企业债等融资工具扩大融资。
在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升级层面,政策给出七项具体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支持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支持民营企业设备更新;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为进一步营造一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提出,要持续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和不合理限制。在政策支持上坚持一视同仁,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政策尤其提出,要破除招投标领域隐性门槛。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政策还提出,要加大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工作力度,着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在涉及民营企业政策沟通落实层面,政策提出,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调整时,把听取民营企业、商会协会意见建议作为必要程序,提升涉企政策针对性和准确性。尤其是扩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覆盖面,畅通涉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此前,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梁惠玲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时提出,要大力支持鼓励引导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强化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动民营企业扎根龙江、做强做优做大。要推进政策措施实施,围绕更大力度激发民间投资、增强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升级、营造一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强化支持、靠前服务,及时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主动送政策上门,让惠企政策触手可及、助企服务深入人心。要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加强政策执行监督与评估,推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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