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答记者问

2022年12月14日19:23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22年12月12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日前,全国工商联章程修订组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就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这次章程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答:《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是规范工商联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集中体现了工商联的指导思想、性质地位、职能任务,规定了工商联工作的基本制度和组织机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章程作适当修改,能够更好地发挥章程对工商联建设发展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工商联章程曾于2017年11月26日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全国工商联换届筹备总体安排,2022年2月,在中央统战部指导、全国工商联党组领导下,全国工商联成立章程修订组,启动章程修改工作。通过深入学习新时代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建设发展的指示要求,系统总结近年来工商联理论创新与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工商联界别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常委、省市县工商联负责人以及商会、民营企业代表对现行章程和章程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收集各类意见建议544条,在充分讨论、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问:请介绍一下这次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考虑?

  答:这次章程修订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建设发展的指示要求,坚持牢牢把握统战性、充分发挥经济性、切实体现民间性,把“两个健康”主题贯穿在章程各章节各条款,使章程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工作中,我们坚持“大稳小动”,做到“三个充分体现”“三个不改”“两个不写”“两个一致”,即: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到章程中;充分体现中国式现代化最新要求,将党中央对工商联工作的最新指示体现到章程中;充分体现守正创新的最新实践,争取把工商联实践检验行之有效、较为成熟的创新成果融入到章程中。同时坚持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加可不加的不加、可动可不动的不动,坚持没有充分依据的不写、没有广泛共识的不写,力求章程语言简洁规范。做到章程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中央的决策部署相一致,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重大原则、重要任务和理论阐述相一致。

  问:请谈谈这次章程修订是如何体现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

  答: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确立了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强调促进“两个健康”,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系列决策部署,为工商联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商联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此次章程修订的工作主线。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此次章程修订将“两个确立”“两个维护”“两个毫不动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参与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等重要论述充分体现到章程总则、职能任务等部分。

  问:这次章程修订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突出了政治站位,强化了工商联的政治属性,明确了工商联的政治方向、政治定位和政治功能;二是体现了时代特色,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民营企业座谈会、企业家座谈会、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重要讲话,历次中央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对工商联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关于工商联的新任务新要求丰富到章程中;三是注重了系统集成,优化了章程结构,精简了文字表述。

  问:这次章程修订的重点内容?

  答:这次章程修订兼顾了大稳小动和守正创新,在原章程6章34条基础上调整为6章40条。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在概念表述方面,主要是将章程中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表述,除“两个健康”主题外全部调整为“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

  在总则部分,主要是将“两个确立”“两个维护”“两个毫不动摇”“信任”方针等写入总则,将工商联的五个作用调整为“充分发挥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服务作用”,增加了“全面推进工商联工作法治化”“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内容。

  在职能任务部分,主要是将“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并列纳入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补充了持续“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内容,完善了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畅通诉求表达通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内容;充实了坚持就业优先,增加了参与推进乡村振兴、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等内容,增加了标准、信用、合规等服务内容;增设“培育和建设高素质的民营经济人士队伍”的职能,将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会员队伍、更广泛的民营经济人士队伍进行了集中阐述,将年轻一代教育培养单列一项;突出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增加了强化所属商会建设、推动建立完善现代商会制度等有关内容;扩展了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职能,增加了普法宣传、合规管理、商会调解、清廉诚信等内容。

  在组织部分,主要是将“组织”一章前移,分设全国及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两节,将省级以下工商联明确为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为各类商会;细化对执行委员因严重失德失信、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工商联形象等情形的应急处理程序;明确“乡镇、街道商会由所在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所在乡镇、街道总商会职能”等内容;增加“工商联所属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开展考察考核”“加强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等内容;恢复“工商联设秘书长”的设置。

  在会员部分,主要是明确工商联企业会员的主体是民营企业,首次界定民营企业主要包括由内地自然人或民营资本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由港澳自然人或工商资本在内地依法设立的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等;个人会员面向所有民营经济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民营投资机构自然人大股东,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营中介机构主要合伙人,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

  在工作人员部分,增加了“两个确立”“两个维护”、亲清交往、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等要求,并突出了服务意识。

  总体上看,此次章程修订工作中,各地工商联、商会和民营经济人士的主要意见基本得到了体现,一些缺乏可行性或条件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的意见暂未采纳;一些工作层面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落实到下一步指导文件中。

 

(编辑 张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