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叶涛】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围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等方面作出部署。《意见》的出台,为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国家竞争力提供了重要支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的持续完善是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社会信用体系仍存在制度规则不够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不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市场化社会化应用不深、信用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
经营主体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5年1月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达5670.7万户,个体工商户突破1.25亿户。亿万经营主体处在市场一线,是社会再生产总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重要参与者,货畅其流、商行天下,靠的就是信用商誉,这决定了经营主体同时也是重要的信用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质量和成效。为此,《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和实施路径,强调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等。这些信用机制的健全完善,将会依法依规、扎实有效强化经营主体信用建设质量。
对经营主体来说,既是信用主体,也是信用客体。特别是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领域,表现更为明显。经营主体的这种信用特性本质上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折射。《意见》将政务信用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以政务诚信为牵引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彰显了“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为了发挥信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上的积极作用,《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强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等。一系列信用举措将有利于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动能。
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更好发挥信用制度基础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抓手。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平衡,集中表现为信用制度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发展较为成熟和充分,但在经济金融等方面的运用还相对薄弱,这是社会主要矛盾在信用领域的反映。统筹推动各类涉企评价科学综合应用,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精准“画像”,进一步丰富企业信用信息维度,有利于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有利于优化为企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适用性,有利于拓展深化信用制度在经济金融领域的运用。
应该看到,当前在经营主体信用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段时间以来,频发的假冒伪劣、商业欺诈、偷税漏税、欠债不还、电信诈骗等失信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冲击了正常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涉事企业的形象和公信力。《意见》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重原则,对经营主体失信惩戒作出相应安排,很具现实针对性。广大经营主体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树立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将信用理念嵌入生产经营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治理体系,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化建设,让守信成为企业立足社会的“必选项”、生存发展的“硬通货”,努力为共建共促一个“信用社会”、共襄共享一个“诚信中国”提供重要支撑。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良好的信用环境不仅关乎社会的经济利益,更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进入新发展阶段,随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与社会信用制度的深度融合将进一步增强,诚实守信作为市场运行价值导向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彰显,客观上呼唤培育更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和更高质量的经营主体。
更高标准、更高质量从何而来?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一道道具体举措,正在擦亮信用中国的前进道路,也时时激励着社会各类行为主体:夯实高质量发展的“信用基石”,让信用的地基坚固起来,定有强国强企、基业长青。
(编辑 牛畅)